9月1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有关典型案例。
省法院副院长张忠斌介绍,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302件573人,已审结269件,判处罪犯488人,涉案食品药品总金额达9564万余元,判处财产刑总金额1.046亿余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945万余元。
“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呈现出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网上网下相互交织勾连、多种犯罪手段组合实施等特点。”省法院刑三庭庭长杨志斌在对近年来的相关案例进行调研后发现,在部分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组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团伙,在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此外,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还与虚假宣传诈骗、非法传销等多种犯罪活动交织,更具欺骗性、迷惑性、危害性。
据介绍,省法院制定出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严格适用法律,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与执行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刑罚手段,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坚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2年,李某私刻“泸州原池酒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印章各一枚,用于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白酒。李汉雄通过购进食用酒精、基酒、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由王顺强、沈金宏将原材料与水按照一定比例勾兑调配,组织工人将上述勾兑白酒灌装成百年老窖、盛世郎酒、赖家老酱酒(1949)等共60个品种的固态法白酒,后由销售人员通过糖酒交易会、上门推销等方式推销。2012年至2015年,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向全国18个省68个县市销售白酒,金额共计10750397元。
法院认为,李某等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在生产白酒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决定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等3人7年-10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谢某等人销售假药案
2013年11月,被告人谢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立宝从网上购买“非洲野牛”“强立宝”“男不倒”“东方强肾1号”等打着保健食品名义的“药品”,并于11月28日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xiewei518888”淘宝店销售购进的上述“药品”。其后不久,谢某发现上述“药品”均为号称和“伟哥”成分差不多且具有一定壮阳效果的男性性保健品假药。为提升销量,谢某又于2014年4月6日用其妻身份证注册了“万寿堂保健店”淘宝店同步销售以上假药。两家淘宝店销售假药成功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
法院认为,谢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决定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万元;判处谢某1等2人有期徒刑3年、3年4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何某等十四人销售假药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何某在获取全国部分糖尿病患者身份信息后,购买假冒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监制的假药“糖尿乐”胶囊,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糖尿病患者。在销售过程中,何某给糖尿病患者邮寄免费假药“糖尿乐”胶囊和宣传册,诱导糖尿病患者通过宣传册上虚构的中国人民解放军301医院糖尿病专科的张泽光、陈学礼主任的电话号码进行咨询。糖尿病患者经诱导同意购买后,张某等人通过QQ将患者信息反馈到位于湖北省汉川市的仓库,由汉川通过顺丰快递、德邦物流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患者寄送。何某组织上述被告人向糖尿病患者销售假药“糖尿乐”胶囊金额共计人民币49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而组织、招募人员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何梦力销售的“糖尿乐”胶囊是假药,仍然实施提供广告宣传、冒充医院工作人员进行销售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决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93万余元;判处张某等人有期徒刑拘役6个月到有期徒刑8年,并处相应数额罚金。
案例四:郑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郑某以亲戚、朋友等关系为纽带,发展形成了以其为核心,相对固定的生产、销售死猪肉的十余人犯罪团伙,从仙桃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等地低价购入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加工,将死猪肉伪装成新鲜“羊肉”,销售到荆州市公安县、江陵县、强立宝沙市区、洪湖市及天门市、仙桃市、广水市等地,累计收购死猪金额10.6035万元,加工死猪肉约1.6182万斤,销售金额21.0369万元,获取销售毛利10.43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判处吴某等9人有期徒刑1年到1年5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数额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郑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职业。
案例五:周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2月,被告人周某在经营武汉市江汉区长生鲜牛肉商行期间,指使商行员工即被告人王某在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132号的加工点加工牛肚、牛筋、牛百叶、花肚等食品时,在浸泡上述食品的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甲醛,并由被告人周某驾驶车辆将上述添加了甲醛的食品从加工点运至商行对外进行销售,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967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分别判处王某、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并处相应数额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