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厅际联席会议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召开。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自1月8日,国家13部委启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公安厅等12个部门,组成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保健”市场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检查,全面挤压“保健”市场乱象生存空间,有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者。
据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3.02万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4330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6299个,检查“保健”类店铺1.78万个(次),检查旅游景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2134个,开展协作执法357次,清理网络虚假信息228条,累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0.94万元。同时,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区还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无证经营、制假售假及其他涉及“保健”市场的案件共计104件,已结案49件,罚没款70.14万元。
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向社会公布了整治保健市场部分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发放宣传单、安装体验椅提供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远光瑞康JRK-902型电位治疗仪宣传和推介活动。在体验期间通过讲课、播放幻灯片、发放宣传单、悬挂锦旗等多种方式宣传该治疗仪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能,宣传内容与使用说明书所载功能不符,对该电位治疗仪的性能、功能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 210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推销经营药品,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张贴宣传画的方式发布处方药品广告,并以加贴大标签的方式,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对药品主治功能做夸大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委托包头市某广告公司建立其公司网站(www.shangchu188.com)进行推广宣传,将含有“最先进”、“最高端”等夸大宣传相关用语的保健食品产品介绍发至受委托广告公司,由广告公司发布至网页进行宣传推广。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保健食品CLA牌共轭亚油酸软胶囊时,产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购进了6瓶CLA牌共轭亚油酸软胶囊,净含量78g(0.65g/粒×120粒),购进价格为140元/瓶,销售价格为160元/瓶,无销售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处10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赤峰天德康美医药第四十八连锁门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合康源未记录相关食品台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责令其立即整改。但当事人拒不改正该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产品包括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适用的保健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0.00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销售“丽福健”多功能美体减肥仪,以“意想不到的减肥效果、不打针、不吃药、不抽脂、不节食、不运动、不反弹”为宣传内容,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画;发放印有疾病治疗作用内容的会员卡;在互联网上搜集、制作并向消费者发放含有医疗用语内容的“管理仪家用方案”;采取体验人口述、经营者整理的方式宣传该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推销所经销抗鼻过敏凝胶(又称龚庭鼻炎膏),利用车载显示屏在巴彦浩特镇新华街等人群密集的街道进行环城广告宣传,发布含有“发放价值598.00元的免费体验卡,进店即可享受免费咨询、免费检测、免费体验三大免费政策,免费体验龚氏祖传秘方治鼻炎的神奇效果,效果当场看得见,用上就见效”等内容的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8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萨拉齐镇藏生堂养生馆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虚假宣传广告,夸大宣传其店内产品具有舒筋通络、散寒祛湿、活血祛瘀、排毒养颜、益气养血、扶正固本、补肾健脾、疏肝解郁等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制作的宣传册中印有“某品牌芥花油不饱和脂肪酸含量≥92%,居各种植物油之冠,并富含油酸、亚麻酸、亚油酸、维生素E和植物甾醇,有利于降低心脑血管疾病风险”等内容,并含有“降低血液内胆固醇、抗氧化抗衰老、调整身体分泌代谢、降低心血管疾病、脑智发育”等5项带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400.00元,并处26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宣传保健品福源胶囊“能够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服用该胶囊对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病人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虚假、使人误解的宣传,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500.00元,并处25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http://www.aishouss.com/)上发布瘦身、美容广告,其发布的广告未按规定在广告内容中标示“广告”,对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00和合康源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丽福健多功能美体减肥仪和丽福健按摩啫喱,经营场所的墙上广告牌内容为 “按摩啫喱功效:功效减肥、排毒、消肿、养颜美容、调解内分泌平衡、改善睡眠、排毒利尿、消除水肿、加速脂肪分解”。当事人自称,广告牌为自制,上述功效并无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500.00元,处2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日用百货商店中销售鱼油、钙片、胖大海枇杷膏等保健食品。至查获时,当事人通过销售鱼油、钙片、胖大海、枇杷膏共非法获利57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处80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乐大药房中销售维生素D咀嚼片、多种营养素、钙咀嚼片(儿童型)、软骨素钙胶囊等保健食品。至查获时,没有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处2500.00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和合康源店内销售玛咖粉,该商品的包装上无标签。涉案玛咖粉的规格为150g/瓶,货值300元,至查获时,没有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处5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