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李玉珍 李梓琪
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查办了一起跨省假药销售案,通过打击生产、经营假药犯罪,有效震慑了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为群众用药安全保驾护航。
被告人满某某与他人(另案处理)合谋生产壮骨王(蝮蛇黄精胶囊)、骨康蝮蛇木瓜胶囊、骨刺木瓜乌蛇胶囊三种假药,共计800余箱。随后,满某某通过电话、网络联系下家,利用物流发货、收款的方式对外销售生产的假药,经查实其销售给黄某某、侯某某该假药,销售金额共计18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其从满某某处购买的药物为假药情况下,仍对外销售该药,销售金额共计16000余元。被告人侯某某在明知其从满某某处购买的药物为假药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该药,蝮蛇木瓜胶囊销售金额共计3000余元。
检察官查证了满某某提供药品原材料用于生产假药及其所销售的假药的宣传行为、药品流向、销售渠道和出售办法以及黄某某、侯某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情况和假药的流向,并对多名证人进行询问,证人证言内容繁杂,涉及多个省内外城镇,通过不懈追查蝮蛇木瓜胶囊,全面掌握了相应证据。随后,又通过讯问被告人黄某某、侯某某,让被告人认识到了销售假药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对两人提出了从宽的量刑建议。最终,被告人满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蝮蛇木瓜胶囊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侯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五百元;禁止被告人黄某某、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参与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更不能铤而走险,明知是假药,仍然参与销售贩卖,杜绝生产、销售假药。因服用假药而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的案件不胜枚举,所以对于没有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无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其相关信息的药品,务必谨慎购买,提高对药品的辨别能力,坚决拒绝购买假药,守护家人和自己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