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检察院公布一起刑事案件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抹香鲸牙、赛加羚羊角、虎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予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裴某某以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虎爪15枚。2019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小区**号楼**工作室搜查时,查获裴某某向张某某出售的虎爪6枚。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虎爪为虎制品,虎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辽宁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虎爪(钩子)6枚,共计价值人民币83333元。
2.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裴某某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另案处理)非法出售赛加羚羊角6根。2019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甲位于沈阳市新民**镇**区**号楼**门租用的车库搜查时,查获裴某某向李某甲出售的赛加羚羊角3根。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赛加羚羊)角,高鼻羚羊(赛加羚羊)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经辽宁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鼻羚羊(赛加羚羊)角3根,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0元。
3.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裴某某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微信名“绥芬河”)(另案处理)非法收购抹香鲸牙原料约重3.358千克,后以人民币215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魏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裴某某以人民币5万元的羚羊角价格价格向魏某某非法出售抹香鲸牙原料约重8千克。2019年10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魏某某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栋楼下租用的车库搜查时,查获裴某某向魏某某出售的抹香鲸牙原料若干。经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物品均为抹香鲸牙齿制品,抹香鲸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动物。同时抹香鲸属于列入《羚羊角价格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经辽宁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抹香鲸牙44块断料、2袋碎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48181元。
4.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裴某某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赛加羚羊角1公斤,裴某某按照张某某要求将涉案物品邮寄至广东省汕头市。
5.2019年7月27日至7月28日间,被告人裴某某在黑龙江省东宁市经李某乙(另案处理)介绍以人民币6400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冰火”的男子非法收购抹香鲸牙原料约重12千克。裴某某驾驶汽车将上述收购的抹香鲸牙原料从黑龙江省东宁市运送回至辽宁省沈阳市。按照事先约定,裴某某以人民币20600元的价格将其中9根抹香鲸牙原料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羚羊角价格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鉴定:上述9根抹香鲸牙原料均为抹香鲸牙齿制品,抹香鲸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动物。同时抹香鲸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经辽宁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抹香鲸牙原料整牙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5566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共同出资非法收购狮犬牙1颗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另有其他几名共犯,也被提起公诉。
(华商报记者 张海舟,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