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非典”和正在持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都将病源指向了野生动物。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武汉病毒所石正丽团队研究发现,新型冠状病毒与一种蝙蝠中的冠状病毒的序列一致性高达96%,推断新型冠状病毒或来源于蝙蝠。紧接着,华南农业大学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发现穿山甲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潜在中间宿主。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现状究竟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从国家层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和执法。今天(8日),第一财经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
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敲响严厉的警钟
第一财经: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打击野生动物走私等话题的关注。你对此怎么看?
常纪文:2003年的“非典”事件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引发的。2019年底2020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又给野生动物的非法食用和利用再次敲响了严厉的警钟。
中国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求大国。因为有需求,如果立法有漏洞,或者执法不严格,就会产生境内的非法贸易和跨国走私的现象,从而危及受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动物物种安全,甚至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既包括可以生产中药、生产工艺品或者可以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包括可以观赏的野生动物。走私的原因有动物中医药的替代技术研发不成熟、山珍海味的传统饮食文化、部分人对野生动物的观赏和其他爱好等因素。
这些年,国家越来越严厉的执法遏制了走私严重的势头。但仍存在国内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与CITES公约附录不一致、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有差异、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过于狭窄、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第一财经:目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的大致情况如何?
常纪文:近些年,经常发生一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入境的案件,走私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的在国内公开销售。这类走私的野生动物包括穿山甲、黑熊等野生动物活体,穿山甲鳞片、熊胆、熊胆粉等野生动物制品。
上海海关2016年12月27日通报,查获一起特大货运渠道走私进口珍贵动物制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穿山甲鳞片逾3吨。据悉,这是目前中国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穿山甲鳞片走私案。
比如,熊胆具有解毒、消炎、护肝等功效,由于资源稀缺,一只野生熊的熊胆,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价格达到20000元人民币,每公斤优质熊胆粉的市场价格在3000-4000元人民币之间,每头小熊的国内合法转让价格大约为8000-10000元人民币。
2014年3月2日,贾某和黄某从缅甸非法运输22只黑熊幼崽进入中国云南,被公安部门查获。据称,这些熊大部分被走私到中国大陆的养熊场,用于取胆并改善熊厂的基因资源。
此外,还有走私象牙、犀牛角、海龟壳等可以生产贵重工艺品的野生动物制品,以食用为目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可以观赏的野生动物,如孔雀等鸟类、猴、龟、蜥蜴等。比如,一公斤熊掌在俄罗斯卖大约400元人民币,而到了中国,可卖到五六千元,价格高出俄罗斯的十倍,因此刺激了走私活动。
走私活动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第一财经:野生动物走私,是进口的多,还是出口的多?
常纪文:中国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很少走私到其他国家,只有少数的熊胆粉等中药材料走私到比较发达的亚洲国家。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到中国境内,案件要多得多。中国的经济发展十多年来一直很强劲,购买力比较强。
几十年来,虎骨、牛黄和麝香的人工合成替代技术取得了重大进展,已获得社会的公认,故得到广泛的应用,这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人工熊胆和人工熊胆粉的替代研发不足,尽管天然熊和熊胆粉价格昂贵,更多的人仍然选择天然熊胆和熊胆粉,这无疑会刺激市场需求,导致部分企业非法从野外捕捉或从国外走私黑熊。
目前,中国人已经可以通过经济动物来满足自身的蛋白熊胆价格质需求,不再需要熊胆价格捕杀野生动物。但是很多人仍然信奉野生动物大补的观念,一些富人有炫耀性消费习惯,这种不负责任的饮食方式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仍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一财经:除了这些原因,还有什么新问题?
常纪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活动最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值得引起注意。中国的一些人私下消费虎肉、熊掌、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制品,其中以熊掌、穿山甲的消费最为突出。中国全面禁止国内象牙贸易决定后,仍然有非法的收藏需求,黑市的价格可能因为货源缺乏得以提升。
2017年2月6日,互联网流传“官员请吃穿山甲”事件。起因是一名香港商人于2015年7月15日发微博称,自己在广西考察期间,在当地官员邀请下,在其熊胆价格办公室吃了穿山甲菜,并配发相关图片。后来,该微博被大量转发并引发社会热议。
经过核查,上述宴请活动相关费用由私人支付,参加宴请的一名官员已于2016年5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请客的企业老板和购买穿山甲的厨师于2017年2月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被刑事拘留。
原则上禁止食用和利用所有野生动物
第一财经: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从立法角度看,有哪些对策和建议?
常纪文:国内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与CITES公约附录不一致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一些在国际上受到相当重视的野生动物,如黑熊和穿山甲,属于被列入CITES附录Ⅰ的保护动物,但是在中国国内,仅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小于一级保护动物。
由于穿山甲在中国处于濒危状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应当将其列入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范围。对于野生黑熊,也应当列入一级保护动物。这样,有利于更加严厉地打击涉及这些动物的走私犯罪活动。
另外一个,就是目前争议比较大的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差异问题。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算不算野生动物,该不该保护”。
201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作出了一个极具争议的规定,那就是: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此类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可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按照这种规定,黑熊的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稳定,野外黑熊的数量也比较稳定,那么处于人工饲养下的黑熊以后就可能不作为野生动物处理,走私或者违法收购人工繁育的黑熊,就不按照走私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理。
这也许和CITES公约的精神有些出入。我认为,对于饲养的虎、熊等动物,还是应按照CITES公约的规定,继续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此外,建议加强人工熊胆替代品的研制,逐步消除黑熊和熊胆制品走私的现象。
此外,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不保护野兔等普通的野生动物,不利于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生态平衡的保持,建议该法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影响区域生态平衡的其他野生动物。
第一财经: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和执法上,可以做哪些改进?
常纪文:建议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起诉乱作为、不作为或者慢作为的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打击野生动物走私的国际合作机制也需要细化。建议在国家林草局的协调下,加强国内外民间组织在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打击走私和偷猎、非法运输、销售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形成超越国界的打击野生动物走私的民间信息网络。
此外,走私监管与捕猎、繁育、运输、储存、转让、食用监管应当一体化、并重地进行。如果中国基于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建设要求,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除特许的清单和事由外,原则上禁止食用和利用所有的野生动物,那么需求就会严重萎缩,走私产业、走私前端的猎捕产业和走私后端的繁育、运输、储存、转让产业,都会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