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后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意见提出四个工作目标,第一是全面实行药品统一平台采购。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及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平台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第二是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虚高药品价格。
第三是完善平台一体化功能。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药品采购、使用、支付的信息共享,加强药品交易采购全流程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防范欺诈医保基金,预防药品交易采购领域腐败行为。
第四是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制度体系,实现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协同。
意见提出,要完善分类采购药价形成机制。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强化医保药品管理,完善分类采购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竞价、议价、联动全国最低价等方式,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充分、占用医保基金较多的医保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急抢救药、妇儿及传染病专科药等,开展保供稳价的集中带量采购。由市医保部门充分论证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目录,逐步扩大到医保目录全部品种。
过渡期内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和暂不符合集中带量采购条件的药品,实行议价采购。其中,属于医保目录药品的,按照“医保部门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市医保部门充分论证后确定议价目录。分批组织医疗机构集中议价,各级医疗机构按议价结果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属于非医保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结合采购需求量,自行或联合其他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自主议价采购。平台提供全市医疗机构采购成交价相关信息,探索建立第三方药品评价系统,为医疗机构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提供参考。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药品的成交价不得高于平台挂网价。
除国家和我市医保部门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议价采购药品外,其他药品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对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采取“事前备案、事中监控、事后通报”的监管方式,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及结算。建立药品备案采购预警机制,设置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金额5%的预警线。定期开展药品的备案采购情况监督检查,通报相关情况。
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已确定的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意见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反药品交易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公开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