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和镇卫生院是属于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卫生局通过乡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就是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新医改以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村卫生室。并将以前的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进行合并,形成了现在的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一律不得租赁、转让、承包给他人。村卫生室必须设立在本村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只设立一个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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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村卫生室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
(二)村卫生室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技术人员村卫生室须配备一至三人,卫生院医疗点须三人以上,医疗服务行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和药品统一招标配送及最高限价规定,承诺按一级医院收费标准80%收费。
(五)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评审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