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7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张建国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发布2017-2021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彰显司法权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充分发挥司法判例规范、指引公众行为的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药品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鼓励公众主动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全民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法治环境。
1.任某等人生产假药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6年初起,任某、张某夫妇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生产假药而提供仓储、运输条件,接收从广州、韶关等地发货的假药,而后以保健品的名义通过物流发往香港销售,期间还对部分假药进行贴标、包装。2017年9月,民警在位于龙岗区六约社区的仓储场地查获益安宁丸7020瓶、葡萄糖钙注射液1600支、泰国蜈蚣止咳丸56000包、天喜丸2720瓶及药品外包装一批,价值超200万元。经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假药。法院认定任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生产假药而提供仓储、运输条件,并进行包装,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法院判处被告任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因更相信港药的品质、功效,内地消费者通过赴港购药或通过代购买港药已成热潮,甚至成为日常。内地消费者热衷购买的“黄道益活络油”“天喜丸”“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等药品,因市场需求大、销量高,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首选产品。本案中,一些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自制药经过简单的贴标、包装,再发往香港,就摇身一变成为令人信赖的港药,实际上其功效及对人体的副作用影响都不得而知。龙岗法院依法加大对上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处以较重自由刑和罚金刑,彰显司法权威及震慑力。
2.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及裁判】自2018年开始,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淘宝上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2019年8月底起,张某自行生产加工“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将药材交由他人加工成药丸,委托蒋某印刷药品外包装,并雇请兰某、舒某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最后由张某在网店上销售牟利。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涉案四种假药共计4549瓶、散装黑色药丸200斤、“七叶参”空瓶13000瓶。经三人指认,其中“七叶参”“壮骨通脉丹”系张某等人生产的假药,其余药品为张某代购的药品。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的四种药品种含有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经统计,张某通过网店销售“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2万余元;生产及销售“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共计1.9万余元。现场缴获的假药“七叶参”“壮骨通脉丹”价值8万余元,“枇杷丸”“花蛇止痒丸”货值1万余元。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涉案金额共计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兰某、舒某受雇参与生产假药,涉案金额10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法院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支付十倍赔偿金22万余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兰某、舒某、蒋某共同支付十倍赔偿金19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是自该法施行以来,深圳市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药品安全案件,龙岗法院组成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结,彰显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药品安全的决心和力度,既震慑了犯罪分子,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周某非法经营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2年开始,周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住处通过“金X货”“乐X货超市”淘宝网店销售其从香港等地购买的药品。经群众举报,被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执法机关从其住处缴获疑似假药及购物发票、快递单据等一批,以及电脑等作案工具。经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认定,所查处的64种共280瓶药品,均为未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药品。经鉴定,周某多年通过上述网店销售涉案药品金额共计496648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批准进口、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已超过“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准确适用了《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定义的条款,坚持了假药认定的实质性标准,较好的区分了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同时,明确了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亦需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代购为名销售药品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的审理对网络代购境外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4.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陈某伙同他人,多次购入生猪屠宰后,用“保鲜水”(甲醛溶液)对猪肉进行浸泡或喷洒,再运至龙岗平湖决明子荷叶胶囊某地出售。深圳市公安分局龙岗分局接群众举报后,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工作人员展开联合执法,缴获陈某生产、销售的猪肉、猪内脏一批。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认定,现场缴获的猪肉检出18.2mg/kg的甲醛(测定低限为5mg/kg)。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保鲜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其用于猪肉上,并在人流密集的区域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甲醛40%水溶液别名“福尔马林”,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用于保存尸体标本、杀菌消毒的溶液。甲醛会阻止人体内的细胞核蛋白的合成,抑制细胞分裂及抑制细胞核和细胞浆的合成,福尔马林就是基于上述原理,能有效地杀死细菌繁殖体,让尸体不会腐烂。如果甲醛摄入人体,对肾脏、肝脏、中枢神经、免疫功能等均有损害。猪肉经甲醛溶液浸泡、喷洒后饱满又鲜亮,甚至可以使已经变质的猪肉看上去依然新鲜,部分商家如为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而使用甲醛溶液,漠视消费者身体健康,严重危害公众食品安全,将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本案对犯罪分子处以较重自由刑和罚金刑,以警示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不能抱有“小恶无妨”的心态,否则将面临牢狱之灾。
5.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周某向他人购买散装的减肥胶囊并从网上定制“美秀决明子荷叶胶囊”等标贴、防伪标签、空瓶及包装材料设备等材料,在其住处内将散装胶囊灌装到药瓶里并贴上标签包装成成品对外销售牟利。直至案发,周某共计销售“美秀决明子荷叶胶囊”2000多瓶,获利30万余元。经检验,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三种对人体有害的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为牟取巨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现场缴获的除减肥胶囊成品外,还有较多散装胶囊、半成品及标签等,犯罪情节较恶劣,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减肥产品中的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虽然在短时间能降低食欲、促进消化、快速消耗能量,从而达到快速瘦身的效果,但如果长期使用,会引起血压升高、心跳加速、肝功能异常等症状,已于2010年被国家药监总局禁止使用。部分消费者减肥产品违禁成分相关知识匮乏,鉴别能力较差,又瘦身心切,容易在不良商家的推销诱惑下盲目跟风,购入服用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严重危及身体乃至生命健康安全。本案警示广大消费者科学减肥、理性选择减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危害性的认识,慎购减肥药、警惕毒胶囊。
6. 庄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7年6月左右,庄某洪与庄某卿在一无名仓库进行假月饼的销售。庄某洪负责从上家购入假冒“美心”等品牌的月饼,庄某卿则通过微信接单的方式对购进的月饼加价销售,从中牟利。民警接报后,在上述出租屋抓获二人并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美心”等品牌的月饼。据统计,二人已销售假冒月饼共计4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庄某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庄某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食品行业涌现出一批知名商标品牌。对于消费者而言,知名品牌是质量的保证,但一些不法分子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只需要付出低廉的成本生产或转卖假冒知名商标的商品,“傍名牌”欺骗消费者,即可从中牟取高额利益。上述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的竞争秩序,假冒产品中未经检验、来源不明、毫无保障的食品原料也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生命健康。本案警醒消费者,不能简单依据外包装显示的品牌信息购入产品,要提高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力,尤其在节假日期间,要提高警惕性,购买品牌产品尽量选择大型商场、正规渠道,避免误购误食。
7.余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8年3月起,余某违反国家禁令,从他人处以80元至120元不等的单价购买日本生产的“森永”“明治”“和光堂”等奶粉,再以95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牟利。接群众举报后,深圳市公安分局龙岗分局联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余某某的仓库进行查处,缴获11400罐(盒)奶粉。经查,余某向上家支付用于购买“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的货款约260万元,现场缴获的“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超84万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第一项之规定,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涉案“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均为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送检的上述品牌奶粉所检项目均符合国家要求。法院认定余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0万元。
【典型意义】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让国产奶粉品牌遭受重创,我国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任度降至冰点,由此也引发了广大消费者购买进口奶粉的热潮,像本案余某某一样转卖进口奶粉赚取差价的代购不断涌现。2011年,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日本上述12个都县列入食品进口“黑名单”。本案的审结对从事海外代购的相关人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经营者不得随意购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农产品,若为牟取利益触碰国家法律红线,则要付出自由的代价。
8.姜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姜某系深圳市某仓储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起,姜某伙同公司员工魏某、刘某等人,在明知客户冻品无海关报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化名、单独记账、提高仓储费用、夜间出货等方式,为客户徐某、林某等十余人提供肉类冻品冷藏仓储服务。经查,涉案冻品数量300多吨,涉案金额700多万元,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验监管司禁令公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产品一览表》中的货物,属于疫区货品,禁止进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魏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冻品而提供贮存、保管等便利条件;徐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冻品,情节严重,上述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龙岗法院受理的“6.11”专案之一,是该院近年来涉案数量最大、金额最高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无小事,龙岗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合议庭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标准的同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证据关,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发挥司法震慑力。该案的成功审结,彰显了司法和行政机关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力度和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9.洪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及裁判】洪某、秦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烤鱼店,并聘请余某担任该烤鱼店厨师。该烤鱼店将客人吃剩的烤鱼锅底等餐厨垃圾收集过滤,提炼成回收油(俗称“地沟油”)后,混合新油,制作烤鱼再次销售给客人食用,已查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使用回收油制作销售的烤鱼金额为6685.5元。公诉机关依法对该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对该三人判处相应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洪某、秦某承担十倍赔偿金66855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部分经营者受利益趋使,枉顾食品安全违法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顺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盼,不仅让公益诉讼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更是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希望广大经营者不要触碰“食品安全”高压线,任何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0.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沈某网购亚硝酸钠用于制作烤鸭,并在其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吃店内销售其制作的含有亚硝酸钠的烤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督局对沈某所销售的即食烤鸭进行抽样检验。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为15mg/kg,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沈某已生产、销售添加了亚硝酸钠的即食烤鸭近400只。法院认定沈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为加强亚硝酸盐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亚硝酸盐误用、滥用而引起食品中毒风险,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规定,将亚硝酸盐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监督。根据该规定,禁止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亚硝酸盐,禁决明子荷叶胶囊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本案中沈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购亚硝酸盐用于制作烤鸭并销售,认定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对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审读:孙世建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发布2017-2021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彰显司法权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充分发挥司法判例规范、指引公众行为的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药品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鼓励公众主动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全民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法治环境。
1.任某等人生产假药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6年初起,任某、张某夫妇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生产假药而提供仓储、运输条件,接收从广州、韶关等地发货的假药,而后以保健品的名义通过物流发往香港销售,期间还对部分假药进行贴标、包装。2017年9月,民警在位于龙岗区六约社区的仓储场地查获益安宁丸7020瓶、葡萄糖钙注射液1600支、泰国蜈蚣止咳丸56000包、天喜丸2720瓶及药品外包装一批,价值超200万元。经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假药。法院认定任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生产假药而提供仓储、运输条件,并进行包装,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法院判处被告任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因更相信港药的品质、功效,内地消费者通过赴港购药或通过代购买港药已成热潮,甚至成为日常。内地消费者热衷购买的“黄道益活络油”“天喜丸”“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等药品,因市场需求大、销量高,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首选产品。本案中,一些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自制药经过简单的贴标、包装,再发往香港,就摇身一变成为令人信赖的港药,实际上其功效及对人体的副作用影响都不得而知。龙岗法院依法加大对上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处以较重自由刑和罚金刑,彰显司法权威及震慑力。
2.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及裁判】自2018年开始,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淘宝上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2019年8月底起,张某自行生产加工“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将药材交由他人加工成药丸,委托蒋某印刷药品外包装,并雇请兰某、舒某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最后由张某在网店上销售牟利。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涉案四种假药共计4549瓶、散装黑色药丸200斤、“七叶参”空瓶13000瓶。经三人指认,其中“七叶参”“壮骨通脉丹”系张某等人生产的假药,其余药品为张某代购的药品。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的四种药品种含有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经统计,张某通过网店销售“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2万余元;生产及销售“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共计1.9万余元。现场缴获的假药“七叶参”“壮骨通脉丹”价值8万余元,“枇杷丸”“花蛇止痒丸”货值1万余元。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涉案金额共计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兰某、舒某受雇参与生产假药,涉案金额10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法院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支付十倍赔偿金22万余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兰某、舒某、蒋某共同支付十倍赔偿金19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是自该法施行以来,深圳市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药品安全案件,龙岗法院组成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结,彰显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药品安全的决心和力度,既震慑了犯罪分子,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周某非法经营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2年开始,周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住处通过“金X货”“乐X货超市”淘宝网店销售其从香港等地购买的药品。经群众举报,被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执法机关从其住处缴获疑似假药及购物发票、快递单据等一批,以及电脑等作案工具。经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认定,所查处的64种共280瓶药品,均为未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药品。经鉴定,周某多年通过上述网店销售涉案药品金额共计496648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批准进口、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已超过“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准确适用了《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定义的条款,坚持了假药认定的实质性标准,较好的区分了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同时,明确了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亦需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代购为名销售药品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的审理对网络代购境外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4.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陈某伙同他人,多次购入生猪屠宰后,用“保鲜水”(甲醛溶液)对猪肉进行浸泡或喷洒,再运至龙岗平湖决明子荷叶胶囊某地出售。深圳市公安分局龙岗分局接群众举报后,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工作人员展开联合执法,缴获陈某生产、销售的猪肉、猪内脏一批。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认定,现场缴获的猪肉检出18.2mg/kg的甲醛(测定低限为5mg/kg)。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保鲜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其用于猪肉上,并在人流密集的区域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甲醛40%水溶液别名“福尔马林”,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用于保存尸体标本、杀菌消毒的溶液。甲醛会阻止人体内的细胞核蛋白的合成,抑制细胞分裂及抑制细胞核和细胞浆的合成,福尔马林就是基于上述原理,能有效地杀死细菌繁殖体,让尸体不会腐烂。如果甲醛摄入人体,对肾脏、肝脏、中枢神经、免疫功能等均有损害。猪肉经甲醛溶液浸泡、喷洒后饱满又鲜亮,甚至可以使已经变质的猪肉看上去依然新鲜,部分商家如为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而使用甲醛溶液,漠视消费者身体健康,严重危害公众食品安全,将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本案对犯罪分子处以较重自由刑和罚金刑,以警示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不能抱有“小恶无妨”的心态,否则将面临牢狱之灾。
5.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周某向他人购买散装的减肥胶囊并从网上定制“美秀决明子荷叶胶囊”等标贴、防伪标签、空瓶及包装材料设备等材料,在其住处内将散装胶囊灌装到药瓶里并贴上标签包装成成品对外销售牟利。直至案发,周某共计销售“美秀决明子荷叶胶囊”2000多瓶,获利30万余元。经检验,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三种对人体有害的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为牟取巨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现场缴获的除减肥胶囊成品外,还有较多散装胶囊、半成品及标签等,犯罪情节较恶劣,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减肥产品中的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虽然在短时间能降低食欲、促进消化、快速消耗能量,从而达到快速瘦身的效果,但如果长期使用,会引起血压升高、心跳加速、肝功能异常等症状,已于2010年被国家药监总局禁止使用。部分消费者减肥产品违禁成分相关知识匮乏,鉴别能力较差,又瘦身心切,容易在不良商家的推销诱惑下盲目跟风,购入服用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严重危及身体乃至生命健康安全。本案警示广大消费者科学减肥、理性选择减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危害性的认识,慎购减肥药、警惕毒胶囊。
6. 庄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7年6月左右,庄某洪与庄某卿在一无名仓库进行假月饼的销售。庄某洪负责从上家购入假冒“美心”等品牌的月饼,庄某卿则通过微信接单的方式对购进的月饼加价销售,从中牟利。民警接报后,在上述出租屋抓获二人并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美心”等品牌的月饼。据统计,二人已销售假冒月饼共计4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庄某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庄某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食品行业涌现出一批知名商标品牌。对于消费者而言,知名品牌是质量的保证,但一些不法分子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只需要付出低廉的成本生产或转卖假冒知名商标的商品,“傍名牌”欺骗消费者,即可从中牟取高额利益。上述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的竞争秩序,假冒产品中未经检验、来源不明、毫无保障的食品原料也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生命健康。本案警醒消费者,不能简单依据外包装显示的品牌信息购入产品,要提高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力,尤其在节假日期间,要提高警惕性,购买品牌产品尽量选择大型商场、正规渠道,避免误购误食。
7.余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8年3月起,余某违反国家禁令,从他人处以80元至120元不等的单价购买日本生产的“森永”“明治”“和光堂”等奶粉,再以95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牟利。接群众举报后,深圳市公安分局龙岗分局联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余某某的仓库进行查处,缴获11400罐(盒)奶粉。经查,余某向上家支付用于购买“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的货款约260万元,现场缴获的“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超84万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第一项之规定,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涉案“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均为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送检的上述品牌奶粉所检项目均符合国家要求。法院认定余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0万元。
【典型意义】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让国产奶粉品牌遭受重创,我国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任度降至冰点,由此也引发了广大消费者购买进口奶粉的热潮,像本案余某某一样转卖进口奶粉赚取差价的代购不断涌现。2011年,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日本上述12个都县列入食品进口“黑名单”。本案的审结对从事海外代购的相关人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经营者不得随意购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农产品,若为牟取利益触碰国家法律红线,则要付出自由的代价。
8.姜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姜某系深圳市某仓储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起,姜某伙同公司员工魏某、刘某等人,在明知客户冻品无海关报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化名、单独记账、提高仓储费用、夜间出货等方式,为客户徐某、林某等十余人提供肉类冻品冷藏仓储服务。经查,涉案冻品数量300多吨,涉案金额700多万元,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验监管司禁令公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产品一览表》中的货物,属于疫区货品,禁止进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魏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冻品而提供贮存、保管等便利条件;徐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冻品,情节严重,上述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龙岗法院受理的“6.11”专案之一,是该院近年来涉案数量最大、金额最高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无小事,龙岗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合议庭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标准的同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证据关,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发挥司法震慑力。该案的成功审结,彰显了司法和行政机关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力度和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9.洪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及裁判】洪某、秦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烤鱼店,并聘请余某担任该烤鱼店厨师。该烤鱼店将客人吃剩的烤鱼锅底等餐厨垃圾收集过滤,提炼成回收油(俗称“地沟油”)后,混合新油,制作烤鱼再次销售给客人食用,已查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使用回收油制作销售的烤鱼金额为6685.5元。公诉机关依法对该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对该三人判处相应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洪某、秦某承担十倍赔偿金66855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部分经营者受利益趋使,枉顾食品安全违法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顺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盼,不仅让公益诉讼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更是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希望广大经营者不要触碰“食品安全”高压线,任何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0.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沈某网购亚硝酸钠用于制作烤鸭,并在其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吃店内销售其制作的含有亚硝酸钠的烤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督局对沈某所销售的即食烤鸭进行抽样检验。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为15mg/kg,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沈某已生产、销售添加了亚硝酸钠的即食烤鸭近400只。法院认定沈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为加强亚硝酸盐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亚硝酸盐误用、滥用而引起食品中毒风险,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规定,将亚硝酸盐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监督。根据该规定,禁止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亚硝酸盐,禁决明子荷叶胶囊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本案中沈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购亚硝酸盐用于制作烤鸭并销售,认定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对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