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防范!黑龙江高院通报十大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

OTC新闻2022-03-14 11:29:2648阅读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6月16日讯(记者 佘雨桐)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过去三年全省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曾某某等10人诈骗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以厦门市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并在缅甸建立窝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加被害人为好友后,引诱被害人参与该犯罪集团操控的网站进行所谓的“博彩”。在被害人投注少量资金并中奖、提现后,不断引诱其增加投注资金,待被害人投注较大资金时,通过赌博网站后台控制不予提现,以骗取钱款。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对9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1400余万元。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等10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案例二:苏某某等9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买卖身份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苏某某等6人在缅甸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假借投资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QQ、微信发布虚假小额贷款信息,以办理小额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刷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理由,骗取126名被害人向苏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转账汇款。此后苏某某等人将所骗赃款转移境外提现,诈骗金额280余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为苏某某等人诈骗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收取29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账户为苏某某等人转账、套现63万余元,个人获利6000余元。

  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给苏某某等人非本人身份证6张,银行卡6张,非法获利3000元。公安机关另扣押肖某某非本人身份证14张、银行卡65张。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孙某等9人诈骗案

  2019年7月,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活动,成立“中华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会”,对外宣传该基金会是国家扶持项目,如会员发展到5万人,国家将放款5千亿元。入会需交纳12元会费,项目达到5万人后即可解冻,每名会员可以分得5万元;也可按每股102元入股,入股后将获得巨额分红。被告人孙某等9人先后加入该基金会,并在明知该基金会是诈骗组织的情况下,积极组建微信群发展会员,并在微信群内宣传该项目,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入会费、入股费,帮助该基金会骗取230万余元。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9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孙某等9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处各被告人七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案例四:王某某等5人诈骗案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购买大量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及工商执照等信息,在网络上注册具有扫码收款功能的商户。组织人员以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商户为目标,拨打商户电话虚构订餐事实,与被害人聊天谎称通过微信付款骗取被害人微信付款码,之后使用具有扫码功能的商户APP将被害人微信中的钱款转移至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王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千余起,诈骗金额70余万元。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案例五:邓某诈骗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邓某为偿还大额债务及个人生活消费,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学生发布信息谎称从事民间贷款业务,以让大学生做网络贷款兼职并支付好处费为诱饵,诱使邹某某等47名在校大学生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118万余元,交给邓某使用。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邓某又通过邹某某等20名在校大学生在刘某、张某某处合计借款61万余元。案发前,邓某偿还网络贷款平台、刘某、张某某部分贷款。邓某通过上述手段合计诈骗103万余元。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例六:马某等8人诈骗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等人以“药品销售”公司模式组建诈骗集团,在网上购买六味地黄丸、牛黄上清丸、槟榔十三味丸等药品,拆掉原包装重新包装。后通过互联网获取购买过保健品的人员信息,冒充北京301医院教授、主任、院长等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能治疗被害人所述之病,将重新包装的普通药品,以北京301医院特效药名义推销给被害人。马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235起,诈骗金额50余万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案例七:卞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被告人卞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多次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将事先在网上搜索的口罩图片、视频发送给6名被害人,骗取其槟榔十三味丸多少钱信任。6名被害人多次向卞某某微信转账23万余元。卞某某收到货款后,拒绝向被害人发货及提供快递单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款。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名义进行诈骗,应予从重处罚。判处卞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八:朱某某等3人诈骗案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在网络淫秽平台直播间投放内容为添加微信好友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广告,吸引被害人主动添加被告人控制的微信账户为好友。朱某某等3人在与被害人聊天过程中,以下载淫秽视频软件、购买永久会员、激活会员账户、支付押金、退款故障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向其控制的微信账户付款。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有分有合,以上述手段诈骗27人,诈骗金额9万余元。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案例九:蒙某某、谢某某诈骗案

  2018年10月22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分子盗取被害人秦某某女儿的QQ号,冒充其在国外读书的女儿,称其学校薛教授父亲病重,要求秦某某将钱汇至指定账户,秦某某遂汇款15.65万元。被告人蒙某某、谢某某是帮助该团伙提取诈骗钱款的人员,二人从上述钱款中帮助提取赃款8万元。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槟榔十三味丸多少钱,而帮助取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十:刘某某诈骗案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QQ在群聊中发布代购火车票、房屋出租、招聘兼职、招嫖等虚假广告信息,诱骗17名被害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所谓的“代购费”“定金”“押金”等。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1.1万余元。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到案后供认犯罪,主动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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