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网上售药,新规来了
首个针对零售药店网上售药的规定来了。
零售药店,网上卖药新规来了
近日,湖北省药监局起草公布了《湖北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该规定适用于该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
该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处方审核、远程问诊及电子处方流转、在线用药咨询和用药教育、电子药历及药物治疗管理信息化等。
按照《规定》要求,社会药房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实行报告制度。按照《湖北省社会药房质量和服务管理指南(试行)》评估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后进行信息公开。有关管理规定如下:
1、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可以开展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2、其他社会药房可以由第三方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提供电子处方,并提供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药学服务,但不得自行开展互联网药品零售活动。
3、社会药房提供除远程审方、使用电子处方流转以外的互联网药学服务,不需向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上售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同时,在药学人员配备方面,《规定》谈到,社会药房根据药学服务能力等级按照《湖北省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备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鼓励使用人工智能等辅助技术手段,为社会药房提供互联网药学服务,但人工智能服务程序及内容必须经社会药房执业药师审核,并纳入社会药房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湖北省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社会药房应依法、科学、合理配备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时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网上药店官网
1、所处地域;
2、药学服务能力;
3、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经营类别。
社会药房药师配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新开办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连锁总部应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可注册在连锁总部。
不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的社会药房不得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活动,且执业药师只能在连锁门店注册。
3、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在武汉市所有城区和其他市州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区(含城乡结合部),连锁门店可以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上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未开展的,其连锁门店应当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在乡镇、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具备初级药学服务能力的,可以配备中级药学技术人员。
社会药房设置有医疗门诊或由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药学服务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下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一般应当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1.在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可以配备中药师及中药师以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具备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
2.如社会药房设置有中医门诊,可以网上药店官网只配备中药师及中药师以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具备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
3.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或药食同源类饮片,可以不专门配备中药执业药师及其他中药药学技术人员。
下载《规定》,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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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药监局起草公布了《湖北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该规定适用于该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
该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处方审核、远程问诊及电子处方流转、在线用药咨询和用药教育、电子药历及药物治疗管理信息化等。
按照《规定》要求,社会药房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实行报告制度。按照《湖北省社会药房质量和服务管理指南(试行)》评估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后进行信息公开。有关管理规定如下:
1、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可以开展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2、其他社会药房可以由第三方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提供电子处方,并提供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药学服务,但不得自行开展互联网药品零售活动。
3、社会药房提供除远程审方、使用电子处方流转以外的互联网药学服务,不需向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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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药学人员配备方面,《规定》谈到,社会药房根据药学服务能力等级按照《湖北省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备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鼓励使用人工智能等辅助技术手段,为社会药房提供互联网药学服务,但人工智能服务程序及内容必须经社会药房执业药师审核,并纳入社会药房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湖北省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社会药房应依法、科学、合理配备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时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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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处地域;
2、药学服务能力;
3、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经营类别。
社会药房药师配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新开办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连锁总部应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可注册在连锁总部。
不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的社会药房不得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活动,且执业药师只能在连锁门店注册。
3、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在武汉市所有城区和其他市州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区(含城乡结合部),连锁门店可以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上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未开展的,其连锁门店应当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在乡镇、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具备初级药学服务能力的,可以配备中级药学技术人员。
社会药房设置有医疗门诊或由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药学服务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下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一般应当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1.在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可以配备中药师及中药师以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具备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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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或药食同源类饮片,可以不专门配备中药执业药师及其他中药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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