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御妃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御妃宁欺骗患者!
吉林省御妃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御妃宁欺骗患者!
食品商务网报道,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发布潜工商东处字〔200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御妃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御妃宁欺骗患者被曝光!
(食品商务网)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工商东处字〔2009〕72号
当事人:姚彩虹女身份证号:422429197609191860
住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56号
经本分局查明:2009年7月,当事人购进从吉林省御妃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御妃宁”消毒品(吉卫消证字(2009)第0007号)200盒,进价:65元/盒,尔后在潜江市人民大药房销售,售价:118元/盒,至今已销售160盒。2008年11月,当事人购进从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腰椎痹痛丸”药品(国药准字Z44023564)240盒,进价:480元/盒,尔后在潜江市爱心大药房销售,售价:690元/盒,至今已销售180盒。由于无进销货发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为了促进以上两商品的销售,当事人委托潜江市新画面广告有限公司代理,由潜江市电视广告中心在潜江市电视台,于2009年7月发布“御妃宁”广告至今;于2009年7月发布“腰椎痹痛丸”广告至今。并已向潜江市新画面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两广告费用20000元。
当事人在广告中利用患者名义宣传“御妃宁”消毒品的治疗作用,“腰椎痹痛丸”广告中超出药品广告审查表,利用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消费者举报材料、广告内容记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鉴于以上事实,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第(四)项“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的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帐户:潜江市工商局,帐号:30020104000023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分局将申报潜江市工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转自[食品商务网],原文:https://news.21food.cn/13/528912.html
食品商务网报道,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发布潜工商东处字〔200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御妃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御妃宁欺骗患者被曝光!
(食品商务网)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工商东处字〔2009〕72号
当事人:姚彩虹女身份证号:422429197609191860
住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56号
经本分局查明:2009年7月,当事人购进从吉林省御妃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御妃宁”消毒品(吉卫消证字(2009)第0007号)200盒,进价:65元/盒,尔后在潜江市人民大药房销售,售价:118元/盒,至今已销售160盒。2008年11月,当事人购进从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腰椎痹痛丸”药品(国药准字Z44023564)240盒,进价:480元/盒,尔后在潜江市爱心大药房销售,售价:690元/盒,至今已销售180盒。由于无进销货发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为了促进以上两商品的销售,当事人委托潜江市新画面广告有限公司代理,由潜江市电视广告中心在潜江市电视台,于2009年7月发布“御妃宁”广告至今;于2009年7月发布“腰椎痹痛丸”广告至今。并已向潜江市新画面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两广告费用20000元。
当事人在广告中利用患者名义宣传“御妃宁”消毒品的治疗作用,“腰椎痹痛丸”广告中超出药品广告审查表,利用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消费者举报材料、广告内容记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鉴于以上事实,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第(四)项“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的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帐户:潜江市工商局,帐号:30020104000023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分局将申报潜江市工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转自[食品商务网],原文:https://news.21food.cn/13/528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