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区域:江西
功能主治: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小面积开放性伤口,如烧伤、烫伤、小面积刀割伤、擦伤、挂伤等皮肤损伤的清创。
产品成分:对氯间二甲苯酚,乙醇,紫花树皮,九股牛、黄芩、黄柏、生大黄、孩儿茶等。
用法用量:1,直接喷用破皮好皮肤消毒喷雾剂,每天可喷数次。 2,新鲜创面喷用时如有痛感,属正常,可继续喷用,约10秒钟后,疼痛感即可减轻至消失。 3,创面如已感染,先清除脓液,再继续喷用。
主要规格:每支装20ml
批准文号:GB15979-2002
招商区域:江苏/南京市
功能主治:详见说明书
产品成分:次氯酸
用法用量:内窥镜消毒详见说明书
主要规格:5L
批准文号:宁卫消字(2018)第32010017号
招商区域:湖北/武汉市
功能主治:甲沟炎、灰指甲。众复沟甲好抑菌喷剂使用方法 1、甲沟炎:嵌甲的将嵌入的部分指甲剪掉,红肿流血有伤口的(红肿没有伤口的将有脓处刺破后)把脓挤出后喷药,喷药后有瞬间刺痛感,五到十秒后就消除了。五分后再喷药1次。只是前面三次有刺痛感。一般三至五天愈合。每天用药3次。免受拨甲之苦。自己不愿剪嵌甲的找修脚店修剪,不需要做其它的任何处理。 2、灰指甲:随着指甲根部新指甲的不断生长,灰指甲将随新甲长出而被剪掉,新生长出的指甲为健康指甲,治疗周期也是新指甲生长时间。疗效非常好请坚持用药。治灰甲不伤好甲,每天喷搽1次。纯中药绿色健康无污染,杀灭真菌及其它菌种能力强!很严重者将药水喷患处后用保鲜膜盖住,10~15分钟后将膜取掉,保鲜膜只能使用1~2次。
产品成分:苦参、地肤子、土茯苓、大茴香等。
用法用量:直接喷涂或涂抹于皮肤病患处、伤口处即可,自然干燥,并在创面形成保护膜,不需要包扎,无需稀释或冲洗,甲沟炎每天3~5次、灰指甲每天一次。 甲沟炎:嵌甲的将嵌入的部分指甲剪掉,红肿流血有伤口的(红肿没有伤口的将有脓处刺破后)把脓挤出后喷药,喷药后有瞬间刺痛感,五到十秒后就消除了。五分后再喷药1次。只是前面三次有刺痛感。一般三至五天愈合。每天用药3次。免受拨甲之苦。自己不愿剪嵌甲的找修脚店修剪,不需要做其它的任何处理
主要规格:20ml
批准文号:(鄂)卫消证字(2008)第0011号
招商区域:陕西/西安市
功能主治:400年古方今用,苍龙膏专治各类鼻炎。全国独家秘方产品,当天见效,有效率100%,回头率85%!【苍龙膏治疗型】+【苍龙膏修复型】组合后可以直接作用于病灶,清理鼻腔内的致病菌和垃圾毒素,促进鼻腔血液循环,消除肿胀,使鼻腔黏膜细胞再生,破损的黏膜得以修整修复。同时在鼻腔黏膜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保护膜,可以有效的阻止过敏源,冷空气和病菌的刺激,提高鼻腔免疫能力,愈后不易复发。
产品成分:苍耳子 地龙 黄柏 白芷 辛夷 乌梅 细辛 防风 甘草 薄荷
用法用量:适用于粘膜不适处,一日2-3次
主要规格:膏剂/10g/瓶
批准文号:陕卫消证字【2010】第0039号
招商区域:安徽/亳州市
功能主治:具有消炎、杀菌、止痒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淋球菌、白色念珠球菌、真菌、酵母菌等病原体微生物的生长有明显抑制作用。
产品成分:维生素E 、蛇床子、苦参、芦荟胶、纳米银、百部、千金藤等几十种名贵中草药
用法用量:1、患者每晚睡前清洗外阴后,将给凝胶器前端的无菌前盖取下,插入给凝胶器后端作为推杆;自然平卧位,将装有凝胶的给凝胶器缓慢插入阴道深部用食指推动助推杆,利用助推杆将抗菌凝胶推入阴道深处6cm—7cm。保持1-2分钟后将推射器缓缓拉出。使用后体位保持8—10分钟,然后让残液流出即可。 2、每日一次,每次一支,用于睡前推注于阴道内,连续6天,休息1天为一个周期,依症状的改善情况可连用2-3个周期。
主要规格:10支
批准文号:GB15979-2002
招商区域:湖北/武汉市
功能主治:适用于皮肤、粘膜的消毒、抗菌。对致病性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白色念珠菌、绿脓杆菌均有杀菌作用。
产品成分:详见说明书
用法用量:详见说明书
主要规格:20ml/支×1支/盒
批准文号:鄂卫消证字(2011)第0011号
招商区域:安徽/宣城市
功能主治:适用于外科前医护人员洗手液、手术及各种注射部位皮肤消毒、粘膜消毒,伤口和创面消毒。粘膜消毒仅限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前后使用 1、皮肤破伤,喷喷消毒; 2、蚊虫叮咬,喷喷消肿; 3、皮肤瘙痒,喷喷止痒。
产品成分:以聚维酮碘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液,有效碘含量为0.45%~0.55%
用法用量:请将喷头对准局部位置,按压数次,进行消毒。
主要规格:25 ml/盒×190盒
批准文号:皖卫消证字2016第P0001号
招商区域:湖北/武汉市
功能主治:适用于阴部粘膜的抗菌。对致病性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白色念珠菌、绿脓杆菌均有杀菌作用。
产品成分:详见说明书
用法用量:详见说明书
主要规格:3.5ml/支×4支/盒
批准文号:鄂卫消证字(2011)第0011号